本报10月18日讯(记者 韩劲松 傅晓峰) 今天,省政府公布《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提出力争到“十一五”末,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今后,我省将通过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等举措,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今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市、县将全部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提出保障申请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在2008年年底前,所有市、县将把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在实行中,主要采取货币补贴、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等方式。意见提出,各地要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承租住房的能力。实物配租将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提供。对承租政府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意见规定,要分别参照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方式实施保障,减免的租金从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统一解决,保证房屋的正常维护和安全使用。
意见指出,小
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城市,要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同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意见特别强调,对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要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不同收入水平划分档次,按租赁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由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担适当的租金支出。
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采取发放购房补贴的方式,变“暗补”为“明补”,支持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自主选购住房,解决住房困难。在建设规模上,意见要求,各城市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
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尤其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意见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房源。同时,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收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意见规定,在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农民工的居住条件也将得到逐步改善。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集中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集体宿舍,以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也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城市,农民工住房、集体宿舍建设可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